主动验核酸奖万元? 法定义务不该用奖金激励

       经辽宁阜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对主动进行核酸检测以及自觉身体不适、主动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说明情况,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员,经核实后奖励2万元。(12月6日 央视新闻)


       而这并非个例,12月2日,哈尔滨市也出台了类似制度安排。


       对于主动做核酸检查出阳性实施奖励政策,有不少媒体舆论持赞同意见。普遍认为,此举能有效增强居民做核酸检查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四早”作用,为最终取得疫情阶段性胜利赢得宝贵时间,是特殊时期的特殊之策。


       然而,笔者觉得,尽管当地政府初衷是好的,在一定程度上能让普通老百姓感受到人性化关怀。但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谬赏,尤其是在奖励标准方面,出现各地间的“比拼赶超”,有悖法理。


       首先,主动配合核酸检测,是公民的法定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显然,主动进行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是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地,政府根据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一项防控措施,是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


       其次,重奖于法无据。尽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对主动进行核酸检测这一行为而言,原本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恐怕难以用“作出贡献”标准来实施奖励。


       此外,这个季节,恰逢是东北寒冷的冬季,也是流感高发的时间节点。如果说大家为了做核酸获取一、两万元奖励,身体不适者难免都扎堆到医疗机构,既会加大交叉感染的风险,也会无形中增加医务人员工作量。


       为做好疫情防控,国家包括各级政府,动用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有条不紊地推行各项防疫工作。把纳税人一分一厘,用在刀刃上,最大可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是各级政府应当遵循的底线要求。动用纳税人的血汗钱,来奖赏公民原本应当履行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于情于理于法,都难以行得通。█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