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刑责或免民责难逃

       对于当事人还有广大公众,这既是一堂社会公德课,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


       很多人担心,既然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没有人来负责任,那么老人岂不是白死了?


       从有关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这起事件的确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岁的小女孩罗某牵他人的狗出来玩,基于较低的年龄和有限的生活经验,无法预见玩耍途中牵着的狗只会失控挣脱约束绳。在这种情况下,她本人对88岁老太太麦某绊倒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不具备故意或者过失,故而不应视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然,罗某不满14周岁,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责的范围之内。但不用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豁免。


       根据《侵权责任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小女孩罗某而言,尽管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但客观上的确存在擅自动用他人动物、管理约束动物不严等过错,故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从侵权责任“三要素”来讲,小女孩罗某的过错行为与老太太麦某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既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均已具备,侵权责任已然清晰可辨,罗某的监护人就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牵的狗只其实另有主人。对于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让“蒙在鼓里”的他来承担侵权责任,可能会感到很冤。


       但也应看到的是,主人将狗只拴在房前,“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为小孩牵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机”,故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言之,就这起事件而言,比较罗某与狗只主人的民事责任,显然罗某一方的责任更重,承担的赔偿比例应更大一些。


       “意外事件”并不意外,关键的是如何杜绝“意外”。随着事件的调查处理,罗某和狗只主人虽然可以免于刑事追责之虞,却也少不了一笔民事赔偿,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难平。故而,对于当事人还有广大公众,这既是一堂社会公德课,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课。█杨宜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