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过期葡萄酒被罚5万,“小过重罚”要不得

       在2024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表示,“74岁个体经营户曾某因销售一瓶78元过期葡萄酒被罚款5万元,这个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小过重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因此,在行政执法中,我们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此前,针对小商小贩“小过重罚”的案例不胜枚举。2022年8月,陕西榆林罗某夫妇销售5斤芹菜(售价20元),但因芹菜不合格且票据丢失,依据食品安全法,被罚款6.6万元。同年,福建闽侯张某帮助邻居销售70斤芹菜(获利14元),而后这批芹菜被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张某被罚款5万元。且因未按时缴纳,罚款加倍至10万元,并被申请强制执行。这两起案例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行政机关对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既要严格执法,更要避免“小过重罚”。他强调,检察机关将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确保“过罚相当”。


       因此,在具体实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需要通过抗诉、公开听证等方式,来督促行政机关撤销不合理的行政处罚,依法准确合理适用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科学地利用大数据来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小过重罚”大多发生在食品安全等领域,执法者往往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对严厉的处罚,但却忽视了执法过程中的人情温度。对小摊小贩这一群体来说,温情执法、主动纠正不正当执法,并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避免其经受“小过重罚”带来的风险,才是最大的解忧纾困。■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