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电诈后被单位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近日,浙江省文成县一医院职工遭遇电信诈骗,损失金额达49680元。随后,文成县卫生健康局对该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进行了处罚。这一事件迅速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不少网友纷纷对此表示质疑和批评。(极目新闻)


       电信诈骗不仅让受害者的财产受到侵害,更给受害者精神上带来了极大压力。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坚决打击,严厉处罚犯罪者。然而,在本案中,受害的医院职工却成了被处罚的对象,这对受害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亦使群众感到心寒,受害者反而有“罪”,这是不合理的。


       从事件中发布的通报来看,该职工因为被骗而遭受了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奖等处罚。这样的处罚决定不仅缺乏合理性,更是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一方面,该职工作为受害者,已经遭受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应该得到部门的关怀和帮助,而绝对不是被处罚。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受害者并不应该对诈骗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该因此受到处罚。


       卫健局采用处罚的方式来做警示,不仅在敲响反诈警钟上作用甚微,相反还可能引起负面影响。一方面,其所采取的处罚式处理,可能会让其他医护人员感到不安和担忧,他们既要担心电诈防范不住,又要担心自己在遭遇类似电信诈骗时还要受到其他的处罚。另一方面,它也可能使群众质疑该卫健局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进而影响在群众眼中的形象和声誉,这不利于维护与群众所建立的良好关系。


       在这次事件中,既提醒我们要加强对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又启示我们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确保在处理类似事件时能够公正、合理地对待受害者。同时,我们要反对受害者有罪论,不能扭曲事情因果而将错误归咎于受害者,这实际上既忽视了受害者的合理权益,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又是对犯罪者的一种纵容。通过这次事件,希望我们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提高公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获得更高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张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