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厅官涉论文抄袭,也需启动纪监调查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据红星新闻报道,深陷论文抄袭风波的湖南女厅官董岚,继博士论文被爆抄袭后,其在2002年1月上传的湖南大学硕士论文也被爆抄袭,总文字复制比52.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2.6%,文字复制比最高部分达70.2%。


       近一年多来,湖南大学已经爆出多起论文抄袭事件。尤其近期被曝光的湖南娄底市政法委某科科长马晓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董岚、益阳市委副书记黎石秋等人,这三位涉嫌抄袭者的身份有个共同点:均是公职人员。那么,公职人员涉嫌论文抄袭,该怎么展开调查?


       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由此可见,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主体主要还是学位授予单位。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一篇论文是培养机构的教育成果,培养机构应该对此负责。


       不过,该第七条还补充了一点,“(造假者)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显然,身为国家公职人员,一旦涉嫌学术不端,所在单位也必然受到影响,至少是形象上的影响,其单位该严肃对待。


       说到公职人员涉嫌论文抄袭,很多人会拿德国举例。因为在2012年,德国政坛曾爆发学术丑闻,多位官员因博士论文抄袭被迫辞职。其实,我国也有类似案例:安徽农业大学原副校长李晓明、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原副校长陈德萍等,都曾因博士论文抄袭被撤职或免职。


       一些论文抄袭事件的处理过程,不乏当地纪委、监察委介入的身影,而这也都是有法可依的。《监察法》第十五条有规定,监察机关要对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监察。而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等行为,都在调查处分范畴。而论文抄袭,不仅有违学术道德,还直接违反了教育部法规,纪委监察委出面调查,师出有名。


       目前就公开信息来看,相关机构对此事的介入,仅董岚所在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7月8日对媒体有过“正在调查核实、目前尚无结果”的简单回应,其他部门的动作没有进入舆论视野。


       一边是媒体提供了诸多证据、舆论纷纷热议;一边是涉嫌抄袭者会照开、工作如常,且丝毫看不到当地有关部门对疑似抄袭事件有明显的动作,这种状态需要改改了。事实上,正是因为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公众对这起学术丑闻的关注,还掺杂着对权力的审视。


       单凭学校自查自纠的处理模式,也难以说服公众。我们希望更加权威、更加有力的职能部门能够介入此事,尽快、从严、彻查这场学术丑闻。█与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