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中切实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突出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机制建设,建立多部门参与、职责清晰、配合有力、运转高效的打击治理贪污贿赂犯罪领域洗钱犯罪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明确了办理相关案件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组织领导等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自觉把贪污贿赂犯罪中反洗钱工作置于维护国家安全大局中统筹把握,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既要有效调查上游贪污贿赂犯罪,又重视洗钱犯罪办理,贯彻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三机关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结合追赃挽损工作,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去向、收益以及与违法犯罪事实的关系等情况。发现涉案人员涉嫌“自洗钱”犯罪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自洗钱”犯罪相关证据,并将“自洗钱”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办理;“自洗钱”犯罪事实已经查明且确有必要时,也可以将“自洗钱”犯罪事实列入起诉意见书相应职务犯罪事实中叙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发现涉案人员涉嫌“他洗钱”的,应当及时将洗钱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各种洗钱和地下钱庄犯罪,摧毁源头性犯罪组织和职业化犯罪团伙,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切实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如发现可疑线索应当追踪相关资金来源和去向,查明洗钱犯罪相关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