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12000!职业打假人开培训班,官方也在开应对职业打假培训班

       从辛巴售假燕窝被打假,再到如今网红“疯狂小杨哥”被狙击,职业打假人在公众中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红星资本局调查发现,有人在网络上开设职业打假人的培训班,从选品到取证、从投诉到协商全流程一对一教学,学费12000元/人,“签合同,一个月不回本全额退款。”


       在职业打假人开设培训班的同时,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培训中心也推出了“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的培训课程。


       一万二学会打假? “学员月收入至少1万元打底”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吴先生在网络上宣称,他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入行已有4年多,现在月入超过10万元,靠打假实现了财富自由。现在他正招收学员,包教包会。


       11月17日,红星资本局添加了吴先生的微信。


       据吴先生介绍,他收取的学费是12000元/人,选品、取证、投诉、协商等全流程一对一教学,可以面授、也可以线上讲课,“签合同,一个月不回本全额退款。”


       根据其提供的合同,乙方(即吴先生)为甲方(即学员)提供商品质量及真伪鉴别技能转让。这属于一次性技术输出,知识付费(合同)一旦签订,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一概不予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该合同还称,在教学完成后,甲方按照教程和要求操作,如达不到效果(两个月内保障赚回学费),实际产生不了收益,退还全部学费。


       吴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他招收的学员现在的月收入最少都是1万元打底,“看我朋友圈反馈。”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吴先生每天都会在朋友圈晒图片,有他与学员们的对话截图、也有学员们与商家协商后的收款截图。


       以11月17日为例,吴先生发布9条朋友圈,5条与学员有关,这5条朋友圈涉及的学员共收到6488元“赔偿费用”。其中一笔“赔偿费用”疑似因为该学员购买的酒没有生产许可证。


       官方开应对职业打假培训班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靠学习规避风险


       有意思的是,有职业打假人开设培训班,也有地方开设培训班教导如何应对职业打假人。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培训中心(下称“培训中心”)是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为该省的市场监管系统提供不同业务门类的定制化培训产品。


       今年下半年,该培训中心在官网发通知称,多个行业因标签标识及广告管理不规范而屡遭职业打假人索赔,职业打假已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巨大压力。为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恶意投诉、规避经营风险等,培训中心拟举办应对职业打假人培训班。


       通知显示,该培训班的费用为1780元/人,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打假现状解读、广告和标签相关规定及问题案例解析、应对投诉举报的流程等。


       11月18日,红星资本局联系了该培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咨询。


       该负责人表示,应对职业打假人主要是靠企业强化自身,这一培训班主要讲授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常用手段、产品标签标识等,以此规避企业的风险,“这个课程比较适用于没遇到这种情况的企业,要是已经遇到了(职业打假人),这个可能就不够了。”


       据该负责人介绍,一般来说,普通的职业打假人会盯产品的标签标识;进阶的职业打假人则会关注物流(冷链)、广告(“最”字)和适用标准等。


       “有的产品是需要有两个国家标准的,但是你在产品上的标签只写了一个的话,他(泛指职业打假人)也可以举报你的。”该负责人告诉红星资本局,以他的经验来看,食品遭到职业打假人举报是最多的,约能占一半;其次是化妆品和保健品。


       牟利性打假能撑几时? 律师:职业打假人与立法初衷存在偏差


       目前,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法律上得到的支持似乎在收紧。


       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称,“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17年8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职业打假人。


       2016年6月至7月,刘某多次在某淘宝店铺购买日本奶粉,后以奶粉无中文标签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以奶粉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店家退一赔十。


       经法院查明,刘某在同一段时间内在多家淘宝店铺购买日本奶粉,每家购买金额均在5000元左右,并均以相同的理由要求退一赔十。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不能被认定为消费者,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质购买行为,不应该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刘某的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韩放告诉红星资本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现在职业打假人的操作模式明显区别于普通消费者,与立法的原意、目的存在偏差。”


       在看过吴先生提供的培训合同后,韩放认为,从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上来看,合同主题为“商品质量及真伪鉴别技能转让”,依照民商事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基本原则,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未来出炉了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反对性条款或市场专项整顿,当产业链被击破,可能会被认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这个合同本身就无法执行。”


       至于如何分辨职业打假人和正常的维权消费者,韩放认为,可以参考其购买的产品的初衷、使用方式,看其“维权”操作是否成批量、成链条,甚至成产业链。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文彬告诉红星资本局,在司法实务中认定职业打假人和消费者的界限较为模糊。一般来说,法院会去以原告过往的判决书为依据判定,如果相似的判决书过多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是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那法院则不一定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这个情况,也同时需要被告来举证,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