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家务补偿该有吗?专家:有补偿更体现公平

       近日,“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冲上微博热搜,5万元(人民币,下同)家务补偿该不该给、值不值也引发热议。


       对于这起离婚案件,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2000元抚养费,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网友争议背后,隐含的是对全职主妇为了家庭与社会脱节,离婚后难以维持生计的担忧。全职主妇多年全身心投入家庭的代价不只是劳务方面的经济损失,还包括谋生能力下降和职业发展的机会成本。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吴小英认为,全职妈妈照顾家庭成员和其他家务劳动,是一种社会再生产劳动,因而不能仅仅看成家庭内部的私事,光靠家务补偿是不够的,关键要纳入公共政策和社会的整体考量。不过尽管相比很多发达国家,我们对全职妈妈的制度保障和社会支持还很不够,但是有补偿总比没有好,这也是民法典的进步之处。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关姗称,本案中女方获得补偿是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被网友称为“家务补偿”。


       “这一规定,是民法典公平原则的体现,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支持和帮助的一方反而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困境,显然有悖公平。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关姗说。


       全职主妇重返职场有多难?近几年的影视剧中不乏全职主妇这样的角色,从《我的前半生》里的罗子君,《三十而已》里的顾佳,到《甜蜜》里的田蜜,全职主妇重新工作后的经历,让网友感慨,全职主妇也是一种高风险“工种”。


       关姗近期处理过一个类似案件。男方年薪百万,婚前拥有数套高档住房。女方婚后辞职照看孩子,名下无北京房产。经男方提出,双方曾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虽然双方协议离婚,男方提供一套住房给女方居住,每月向女方支付孩子抚养费6000元并负担孩子的教育等费用,但女方离婚后面临的问题仍有很多。比如工作与照顾孩子难以两全,现下知识技能更迭快,而其离开社会已久,又没有持续学习,回到工作中很吃力。抚养费虽可支付孩子的日常生活,但无法解决女方的生计问题。


       吴小英提到,在婚姻充满脆弱性的时代背景下,离开职场回归家庭的女性会处于不利地位。现在有些全职妈妈,虽然会注重自身独立性,拥有个人长期规划,在家育儿之外还会尝试一些比如线上的育儿相关职业,拓宽个人的发展空间,但是随着育儿要求越来越高,全职妈妈精力有限,未必能兼顾个人和家庭。


       除了经济独立,全职妈妈也面临身份认同困境。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称,全职妈妈离婚案件中,有些是因为女方离开职场后无法适应全职主妇生活,承担较大精神压力;也有因为丈夫忽视妻子的付出,妻子的家庭地位越来越低,夫妻矛盾无法调和;还有因为夫妻双方所处领域不同,长期无法达成良好沟通,感情破裂等。


       “家庭劳动价值如同其他劳动一样应该被肯定,这一点毋庸置疑。这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着重想向公众传达的价值导向。”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国熙认为,但性别典型化认识也是不可取的,我们也应该去除对婚内全职爸爸的舆论歧视,尊重全职妈妈的同时也尊重全职爸爸,保护其应有的合理权益。事实上,理性的女权主义,倡导的也应该是平等而不是性别特权。


       吴小英称,是否回家当全职首先应该是女性“为自己而活”的个体人生设计的一部分,她们不应该被要求绑定在固化的角色上,而应遵循着自主选择的原则。与此同时,全职与否并不仅仅是女性与家庭内部其他个体协商、博弈的结果,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政策和公共选择的结果。所谓将抉择权交还给女性自己,为她们营造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空间,还依赖于社会整体的文化与制度环境的支持。


       “全职妈妈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婚姻关系中合理地提出自己的诉求,在面临离婚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关姗建议,全职妈妈可以考虑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充分了解和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等。


       家务劳动不是夫妻中哪一方的独角戏,而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这种责任是平等的,也是连带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基于家务责任的连带属性,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分工的默契,家务劳动补偿条款不会被触发。但到了离婚时,就需要明算账,即便家务责任曾具有连带属性,最终也能确定双方各自的“份额”。干家务活较多的一方超出了自己的家务责任“份额”,而另一方承担的家务责任“份额”则不足,对这种家务责任“份额”进行事后计算分配,由后者对前者进行补偿,体现了家务责任的平等性,有利于呵护婚姻关系的公平,引导家庭或夫妻对家务责任合理分工,塑建和谐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家务劳动补偿的另一层重要意义在于,能够推进性别平等,提升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乃至社会中的独立人格地位。


       此外,家庭是凝聚爱与关怀的地方,为家庭作出的贡献不能简单与市场经济同一而论,将家务劳动补偿与“保姆”“保洁”等家政服务挂钩进行计算和比较,表面上是为女性争取更大的权益,实际上也是在弱化全职太太作为妻子、母亲等角色的更多心力付出。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认定家务劳动补偿的基础上,如何依据不同的家庭情况,设立科学合理的判定标准,是下一步完善的方向。


       在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一个对儿童和家庭更为友好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这需要我们将儿童视为全社会共同的财富,从而提供更具公共属性的抚育支持;这也需要我们对性别平等有更进一步的认识,不是两性一模一样才是平等,而是要看差异,鼓励双方承担平等的家庭照料责任。


       在现阶段,家务劳动补偿的意义不只在于从经济层面保障女性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层面明确一种共识,即家务劳动并非女性的天然义务,无论性别,无论“内外”,每个人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都是多元的。由此,当人们撕掉对“全职太太”这一称谓的刻板标签,理解并包容不同的角色分工时,才是真正的进步。


       因此,从立法上承认并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为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的提供保护是必要且合理的。作为一项新规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仍需不断改进完善,比如这次争议较多的补偿数额问题。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在未来能有更具体规范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幅度,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