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同乡女孩不构成犯罪?广东检方抗诉

       记者2月13日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获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撤销罗定市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30多岁的王某某游手好闲,无固定职业,某天在网上和同乡小赵(化名)认识。小赵年轻单纯、善良胆小,王某某与其几经联络后便起歹意,多次敲诈勒索钱财,还带其至外地开房并发生性关系。


       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强奸罪。


       经分析,该案的焦点是被害人是否自愿。一审法院认为,被害人虽说并非自愿发生性关系,但未在第一时间报警。另外,被害人与李某某事前认识。


       检察院经再次讯问原审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全面审查、有效补充证据后发现,被害人一直处于受威胁之中。


       原来,王某某以各种理由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胁迫被害人到其他城市开房并发生性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被害人因担心隐私被曝光等一直没有提出反抗,也不敢向亲友求助,其精神受到强制,身心处在极度恐惧之中。


       检方表示,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与王某某的关系一般不存在发生性关系的可能。被害人因受到威胁不敢反抗,不敢第一时间报警。


       为提高抗诉成功率,检察官多次进行心理辅导,最终打消被害人的顾虑,成功说服被害人出庭作证,将自己心中的恐惧、委屈、忐忑和不安向法庭陈述。经过二审审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改判。


       检察官表示,生活当中,一些心存不轨的人容易利用他人的心理弱点实施不法侵害,还会制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侵,侵害发生后被害人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面对这类不法侵害,忍气吞声、一味躲闪并不会让不法分子收敛,只会让其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在面对相关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大胆求助,除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外,还要尽早固定证据,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