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能成为“狗患”监管盲区

       12月19日,河财鹤壁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官方微博@平安红旗2011通报称,12月15日17时24分,鹤壁市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一儿童被狗咬伤,有可能已死亡。接警后,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石林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该儿童已无生命体征。(12月20日 澎湃新闻)


       近年来,有关“狗患”问题,层出不穷,舆论与社会各界的关注点,大都在聚焦城市。伴随着全国各级城市不断出台管理制度,对犬只品种、出行要求、遛狗时间、甚至遛狗年龄等都列出了详细规定及罚则,从实际取得的效果来看,城市养犬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隐患,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缓解。


       而从这起恶犬致命事件的警方通报中,细心的人们不难发现,地点发生在农村。无独有偶,去年9月,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石佛寺村,一名5岁女童在田间玩耍时,被一只恶犬咬破颈部动脉身亡。类似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无疑在提醒我们,农村的“狗患”问题,绝不能忽视与放任不管,更不能成为监管的盲区。


       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狗患”存在的各种问题更多,潜在的隐患更大。因为,农村素有狗看护家院的老传统,一户养几只狗尤为普遍,且这些狗烈性十足,体型较大,性情强悍,绝大多数处于散养状态,很容易攻击伤害人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无论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所养的狗必须定期注射疫苗,农村居民由于缺乏狂犬病方面的知识,主动给狗注射疫苗者寥寥无几,更鲜见村民按规定给狗进行定期检验免疫;此外,在农村,野狗和流浪狗的数量颇多,既容易感染病毒,发病几率高,也难免出现人被这类狗咬伤,索赔无门的情形。


       为切身保障农村人口的生命权与健康权,治理农村“狗患”,必须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国家层面要结合农村特点,不妨出台《全国农村养犬管理条例》,对农村养犬制度、职能部门责任,包括犬只的饲养品种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者,除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进行经济赔偿外,造成严重后果者,还要让《刑法》单独设立罪名,成为指导全国性的判决模板,对养狗者予以严惩。


       狂犬病防控工作,具有公益属性,各级政府应出从财政列支资金作为专项补贴,做好农村犬类疫情防控,这不仅减轻农村养狗者的经济负担,也有减少农村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的困难与阻力。


       农村养犬涉及农业、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加强各部门间配合协作,要扭转“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现状,做到防患于未然,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里。█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