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曝光20条“霸王条款” 整治房地产等行业不公平合同

       样板房不作为装修验收标准、买车要到指定保险机构投保、物业管理不承担车辆保管义务……11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行业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省2018-2019年度上述三大行业的20条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订立行为,2018年11月起,浙江组织该省市场监管部门对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消费领域重点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截至8月底,此次专项行动共受理消费者合同类投诉举报1397次,审查房地产、汽车买卖、物业管理三大行业的合同6609份,发现问题合同1555份,发现问题格式条款6135条;对问题经营主体开展行政约谈317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3份;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83件,收缴罚没款66万元。


       此次整治行动中,是否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被列为合同格式条款规范审查的重中之重。


       例如此次公布的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中,有一条为“样板房的建筑形式、建筑材料、结构、外立面、庭院、景观、室内外装修等仅供风格及装修效果的参考,不作为交付标准,具体以实际交付实样为准”的条款规定。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江文泉表示,此条款属于涉嫌出卖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提供交付样板房。全装修商品房的展示样板房、模型、展示板以及广告对于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房屋装修质量的交付标准。上述条款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系出卖人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江文泉说。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振华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既注重运用行政指导、建议、约谈等外柔内刚的方式引导问题企业规范经营,同时对屡教不改的企业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下一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发挥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多元共治作用,构建常态化的长效监管机制,净化消费环境。”